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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知
发布人:办公室    发表日期:2009-11-13
 

1、卫生部、公安部卫妇发(1995)第10号文件《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规定,从199611日(边远地区31日)起,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依法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其它有关出生人口的医学证明一律废止。

2、卫生部、公安部卫基妇发(200145号文件《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冷水滩区定在冷水滩区妇幼保健院补发)申请补发。补发程序及所需材料如下:

⑴持证人在市级以上报刊登载遗失声明报原件壹份;

⑵《出生医学证明》申请审核表一份;

⑶父母双方身份证复印各一份;

⑷原签发单位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一份;

⑸申请补发者所在单位或村(街办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⑹未办户口的,还需提交当地公安局或派出所未办理户口登记证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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