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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人:办公室    发表日期:2009-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逐步解决农村存在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6〕40号),以及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卫基妇发〔200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列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其缴费不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第四条 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农民参与、民办公助、区办区管”的工作方针;坚持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合作医疗采取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门诊家庭账户为辅,同时兼顾特殊病种门诊补助,低水平、广覆盖的形式进行,重点解决农民因病住院的医药费补助问题。

第六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方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区劳动局、区审计局、区人事局、区编委办、区农办、区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各乡镇镇长,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主任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合作医疗工作。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管办),是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统筹资金的调度、审批、支付使用及合作医疗的业务工作。

第八条 各乡镇成立由乡(镇)长(工业园区、马坪农业开发区主任)任组长,乡镇卫生院、财税所、社会事务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合作医疗管理站(以下简称合管站),为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由一名副乡(镇)长兼主任,卫生院长兼副主任,乡镇确定一名干部任专干(兼职),区合管办派出一名专职审核员。管理领导小组,在区合管委领导、区合管办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宣传、发动、组织本辖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代办农民缴纳参加合作医疗基金手续;筹集乡镇、村集体组织的合作医疗扶持资金;监督辖区内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协调处理本乡镇合作医疗工作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村级成立合作医疗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村合管组),由村主任任组长,村主干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合作医疗定点村卫生室的医务人员为成员。

第十条 成立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合监委),其成员为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农业局、区审计局、区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及农民代表。区人大主任任主任,区人大分管副主任、区监察局局长、区审计局局长任副主任。

第三章 合作医疗参与对象

第十一条 合作医疗参与对象:凡属本区户籍的农业人口(除农村中已享受政府医药费补助的伤残军人外)均可申请参加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当地派出所的户籍为准,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在家务农的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及在校的农业户籍的学生)全部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本村(居)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加合作医疗手续,建立合作医疗花名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年1月1日正式启动,一年为一周期。启动之前农民住院医疗费用不予补助。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当年参加合作医疗手续。但我区自2007年4月1日首次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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