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351号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发布的相关“办法、标准、规定”,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永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事故处理预案。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和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卫生部2002年7月31 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 医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七个配套文件。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各科室各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具体特点制定出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
第七条 各科室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认真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
第八条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的内容:门诊病历、病历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患者复印病历资料,医院收取工本费0.5元/页。
第九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要遵守告知规定。有责任、有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贵重药品的使用等如实告知患者;在实施重大的医疗措施前,包括外科手术、可能引起患者严重损害的治疗、检查和贵重器械在使用前均应与患者本人签定“知情同意书”。但是,应尽可能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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